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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推荐优秀团员

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党建带团建”的具体体现,也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推优”工作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推优”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1992年7月22日组通字[1992]1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要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党团衔接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定期召集相应的团组织讨论研究“推优”工作,不断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表彰,对“推优”工作开展不力的团支部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协助党组织做好对“推优”对象的培养和考察工作,经常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培养和考察情况,提出“推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优”工作的成效将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重要标准。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研究“推优”工作,使我校的“推优”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通过各种教育和锻炼手段,坚定团员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使“推优”工作做到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做到“不规定推荐数量、不下达推荐指标、不确定推荐比例”,严格按照党员标准来推荐,力争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团支部委员会要在充分征求和尊重广大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讨论统一意见,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的倾向。

第五条  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在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从而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二章 “推优”对象的范围条件

第六条  凡年龄在28周岁以下,参加团内生活一年以上,自愿申请入党,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第七条  获得市(含)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或团员的各种标兵、先进个人、模范,提出过入党申请,经校团委推荐,党组织可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第八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确定推荐对象的具体标准是: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与党中央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进步状况; 

(二)具有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当个人利益与党的、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够牺牲个人利益,顾全大局;

(三)生活作风严谨正派,对自身要求严格,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

(六)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热心为同学服务,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九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推优”对象:

(一)学生在上一学期考试考查课程中有不及格者;

(二)学生在上一学年综合素质评估中成绩居同年级、同专业后30%者;

(三)上一学年度团员评议等级为“不合格”者;

(四)在校学习工作期间受过处分,尚未撤销的,一般不作为“推优”对象。

第三章 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司其职,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通过教育,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不断壮大团员中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要以党校、业余团校、学马列学党章小组为阵地,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使广大团员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团支部应对要求入党的团员青年在团内生活中的表现逐个进行考察,并定期将考察情况向党组织汇报。条件成熟后,团支部应按“推优”工作程序的要求,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对象被党组织作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按照发展党员的要求,负起直接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党组织要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联系人,负责对推荐对象进行培养考察。

第四章 “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团组织对积极要求入党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的向党组织推荐,每年在3月份、10月份分别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推荐优秀团员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推荐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的基本情况,团员本人具体介绍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团支部全体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二) 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征求同级党支部意见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报院(系)团总支。

(三)院(系)团总支在征求院(系)党总支意见的基础上,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考察、审核,报校团委签署批准意见后,向其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

(四)校团委定期汇总“推优”名单,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团支部和院(系)团总支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如果暂时对推荐对象不能形成统一意见,不宜草率做出决定,应对推荐对象有针对性的继续开展培养工作,待确有明显进步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党组织在收到团组织报来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后,应在三个月内讨论研究,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团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党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条件成熟时,要及时吸收入党。对暂时未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党、团组织要继续加以培养、教育。

第十八条  推荐对象因专业变更、就业、升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考察材料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的党、团组织。所到单位党、团组织应积极配合,搞好工作衔接,继续做好培养、教育、考察工作。这些团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中国共产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共青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