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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京教策[2005]5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社会发展规律、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大学生成长规律,按照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大学的发展定位,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推进学校的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现代化发展。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坚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将知识学习、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紧密结合,将传承知识、应用知识和创造新知紧密结合,将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紧密结合,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培养高素质、创新型、国际化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未来精英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培育健康体魄;加强国际交往知识与礼仪的学习,提高跨文化交流能力。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调换专业,跨学科、学院、学校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完成学业要求,具备条件后获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关涉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珍爱生命,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遵守《学生手册》,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我校按国家规定招收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推迟入学,由学校审批,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于下一级新生报到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被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因不可抗力原因未办理入学手续,经考生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2年后再入学学习;保留入学资格申请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报送正式拟录取库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否则均须先按时报到注册,再进行休学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注册是指学生向学校确认其取得或保持学籍的登记方式。学生注册分学年注册和学期注册。学生注册不得请他人代办。

第十二条  学生在进行学年注册时,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按学校财务处规定的方式交纳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待国家助学贷款批准后持校财务处开具的交费证明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办理学期注册,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到校注册者,应在注册日前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缓注册。

第二节   学分制管理

第十四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即可毕业并取得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五条  本科生学分制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研究生学分制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节  课程修读

第十六条  学生应根据教学进程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的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同时,学生可以在培养方案所确定的选修课程范围内根据专业需要和个人志趣完成选修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将其在外校(含国外学校)修读的部分课程学分转换为培养方案所对应的课组学分。本科生转换学分,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学校修读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科生课程修读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研究生课程修读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节  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含毕业生免听重修考试),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习成绩;考核成绩及格者,方能取得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是指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等按一定比例组成的课程学习综合成绩。

第二十一条   成绩评分等级

(一)必修课、选修课的课程考核分为笔试、口试、上机测试和论文等;所有成绩(本科生“大学英语听力”课程除外)一律按百分制成绩给出,以60分为及格成绩;

(二)毕业论文的考核成绩一律采用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级制给出,以合格为及格成绩;

(三)本科生专业实习、实验报告上交学院后转交教务处作为取得相应学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提出复查申请,由开课单位负责进行复查。申请期限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超过申请期,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体育课考核成绩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体育课成绩核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文件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成绩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条例》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研究生成绩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节  转学、转专业与选专业

第二十六条  转学是指学生从一所普通高等学校转入另外一所普通高等学校的转变学籍管理归属的行为;转专业是指在学校内部学生由原所在专业转入另外一个专业的转变学习方向的行为;选专业是指在学校内部学生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并经学校审核批准在基本完成公共基础课基础上选报专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学生转专业必须经学校批准并报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我校转学、转专业、选专业的相关规定只适用于本科生。本科生转学、转专业、选专业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其申请或按学校要求休学:

(一)因伤、病暂时无法继续学习,本人申请休学并经校医院会同指定医院确认者;

(二)因创业暂时无法继续学习,本人申请休学;

(三)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其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学。学生本人未提出休学申请,但学校根据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其不休学将影响自己或他人健康者,可要求学生必须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期,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服兵役按休学处理,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待遇,不享受在校评奖评优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学生休学期间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含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否则,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本科生休学与复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对于符合学校退学标准规定的学生,学校给予其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经人才培养委员会通过后,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和学院;退学决定书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退学的本科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可向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  本科生、研究生退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分别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毕业是指学校对学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业要求以及满足学校所要求的其它毕业条件的学生所做出的学业考核以及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态考核的结果。学生达到下列要求时准予毕业,并授予毕业证书:

(一)本科生修满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和所有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要求并取得规定的二三课堂学分;

(二)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三)符合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结业是指学校对学生未完成学业要求或未满足学校要求的其它毕业条件的学生所做出的学业考核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本科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间(不超过6年)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或未达到其他毕业要求;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二)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教学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少数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肄业是指学校对在学业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未完成要求的教学环节,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的学业考核结果。肄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七条  肄业证书在学生办完离校手续时发放。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前应办理离校手续,持有关证明领取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本科生毕业、结业和肄业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  校园秩序与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是依法治校的需要,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学校各部门的沟通,合法、有序地表达意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涉及学生利益的重大制度出台前学校都要通过座谈会、网上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二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未获批准的,学校应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形象,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不从事、不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节  第二第三课堂与学生团体

第五十五条  我校二三课堂包括以校园文化活动为主的第二课堂和以校外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第三课堂,旨在为我校培养高素质、创新型、国际化、复合型精英人才搭建体系化发展平台。

第五十六条 条十五 学生团体是指由在校就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条十五其中学生社团的申报、注册、注销按照学校关于学生社团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各类学生团体按照学校批准的内容、范围、方式等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倡、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参与团体活动和学生课外活动应安排在课堂教学以外的业余时间,同时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选派或学生团体聘请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风正并精通学生团体业务的教师作为学生团体的指导老师,引导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服务学生成才。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各类学生刊物的管理,引导和鼓励学生刊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节  社会实践与勤工助学

第六十条   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是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的重要途径。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实施细则(暂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寒假社会调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不断拓展社会实践的基地、领域、方式,并在经费、场所、指导教师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本科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勤工助学实施办法》开展,校外实习、私自打工行为或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安排的工作不在管理范围之内。

第六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和研究生勤工助学中心对研究生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研究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开展,校外实习、私自打工行为或未经研工部组织安排的工作不在管理范围之内。

第四节  学术研究与科研创新

第六十四条  培育学生的学术素养,提高学生的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能力,是高等教育阶段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是培养高素质、能攻关的拔尖人才的需要。

第六十五条  学校在制度保障、科研经费、科研课题等方面对学生从事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建设学术社团、举办学术讲座、创办学术刊物、举办学术论坛、开展学术研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方式拓展学术视野,提高学术素养,提高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能力。

第五节  网络资源与信息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北京市有关要求,加强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综合运用技术、行政和法律手段进一步强化校园网络管理,优化校园网络环境,方便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校园网实名管理、论坛用户实名注册。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循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文明使用计算机网络,自觉约束网上言行,强化网络伦理道德修养。学校禁止学生借助互联网和其他通信工具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节  公寓生活与住宿管理

第七十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学生公寓管理是我校学生管理一项重要内容。优化育人环境,建设文明、整洁、优雅的学生公寓是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共同责任。

第七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学生应严格遵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学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员会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发挥其在学生公寓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不断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完善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教育督导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创造整洁、优美、和谐、温馨的公寓文化,引导学生在集体生活中成长成才。学生应住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不得私自到校外住宿,对于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生私自到校外住宿,由此产生的问题后果自负。

第七节  国际交往与外事规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加强国际合作,拓展学生参与国际交流和国外学习的途径与方式,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国际交往活动,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

第七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学习国际交往礼仪,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外事纪律与规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国际交往中,应自信、自尊、自爱,不做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个人人格的事情。

第五章  评估与奖励

第七十六条  综合评估是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的综合评定。奖励是对学生优异表现的肯定、激励和表彰。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种。

第七十七条  本科生的评估和奖励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综合测评和奖学金及各类奖项评定条例进行评定;研究生的评估和奖励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2014年试行)》进行评定。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其他有关部门的评选标准和学生综合测评结果,推荐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参评校外的各项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处分与救济

第七十九条  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情节、性质、危害程度,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在学校对其拟作出处分前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处分学生,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和无过错推定原则,使处分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

第八十条   学校的纪律处分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一条  学校处分学生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学生,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和提出申诉的期限。对违纪学生作出严重警告以下纪律处分由学生管理委员会授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并报学工部或研工部备案;对违纪学生作出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管理委员会作出;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管理委员会提出处分建议并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实行统一备案登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三条  学校制作学生处分登记表作为学生处分备案登记材料。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完整、真实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开除学籍、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的听证与申诉。

校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听证与申诉管理规定》规定的工作原则和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八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对其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六条  校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校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七条  学生对校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章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91起开始实行。学校原有的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外的其他类型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