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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  形势与目标

第一条 2009年,全国毕业生数量继续增加,同时受到国际经济危机的影响,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面对新情况,要坚定信心,积极应对挑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以赴做好我校200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条 2009年我校就业工作目标是:在保持较高全员初次就业率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就业工作质量,保持毕业生签约比例相对稳定,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就业的人数与实际需要相匹配,充分发挥“北京地区高校示范性就业中心”的作用。

二、职责与考核

第三条 要继续落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党委书记和校长对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力度,学校要定期召开就业工作会议,集中分析和重点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各院(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本学院就业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和任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工作办法和措施,承担起本院(部)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院(部)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班级关心和帮助每一个同学的就业。

第五条 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校党委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外经贸学党发【2008】07号)文件要求,将院(部)就业率、毕业生满意度、开展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毕业生签约比例、到基层和西部就业比例、毕业生诚信履约等情况作为考核和实施奖励的综合指标,以促进院(部)对就业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全校就业工作水平。此外还将干部考核与就业工作挂钩,将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纳入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中层干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我校每年将定期对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为支持院(部)更好地开展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2009年就业指导中心继续按毕业生人均20元的标准划拨院(部)就业工作经费,并提倡院(部)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以开拓新的就业市场。

三、指导与服务

第六条 加大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就业服务质量。

1.加强就业指导的全程化建设。在全校范围内分年级开设就业指导系列讲座,强化个性化的指导和服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完善课程内容,增强就业指导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就业指导体系。

2.要加强就业实习基地建设,为毕业生增强就业能力和择业、就业开拓更加畅通的渠道。以创业带动就业,学校要开展创业教育,积极提供服务和支持,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3.针对当前就业形势,主动出击,千方百计收集岗位信息,重点针对各类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需求信息,为毕业生就业服务。

4.加大对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组织校、院(部)就业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开展就业相关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加快就业指导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不断适应新形势对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要求。

四、具体规定

第七条 鼓励毕业生到国家重点行业就业,保证国家的重点需要;鼓励优秀毕业生报考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对支援西部地区的毕业生报请北京市教委签发《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支援西部大开发荣誉证书》,对志愿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具体鼓励政策参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就业暂行办法》(外经贸学党发【2008】08号)。

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毕业生,学校为其保留户口和档案关系,服务期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第八条 所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凭用人单位接收函或推荐表回执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三方协议。

第九条 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且得到当地户口指标和落实档案接收部门的,须签订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就业协议。

第十条 第二学士学位招收的应届毕业生就业按本科生对待;招收的往届毕业生回原籍或京外地区就业。

第十一条 2009届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内地班、西藏内地班、新疆协作计划的毕业生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

第十二条 本科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控制在5%以内,经学校批准,报北京市教委备案。优秀毕业生就业时享有优先被推荐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科京外生源毕业生留京办法。根据北京市教委规定,我校2009届毕业生外地留京比例控制在京外生源可分生总数的30%。各专业按综合测评继续执行择优在京就业的原则。到北京基层[北京含有农村的13个区县中乡镇以下(含乡镇)单位]、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部队、教育系统、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京外生源毕业生留京指标比例单列。

第十四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2009年5月31日前)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退出就业手续。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京外生源的毕业生如已获得签证,户口和档案可放在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但须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审批的户口档案迁入证明方可办理,凡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最后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未能成行及考博(博士后)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并于当年9月30日前落实接收单位的,可继续按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学校报送就业方案为考研、考博(博士后)的毕业研究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地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地区就业。

第十六条 毕业后,拟考研、拟出国及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凭报到证将户口和档案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对有就业愿望的毕业生7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京外生源毕业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市、县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毕业生人事档案关系必须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后,学校即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向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将户口和档案暂时存放学校。截止6月20日仍未提出申请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回生源省(区、市)就业主管部门。申请户口和档案暂存在学校继续落实就业单位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应到就业指导中心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未就业毕业生申请暂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其户口和档案在学校暂存的最长期限为两年。

在暂存户口和档案期间,单位接收手续齐全且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手续,但京外生源毕业生办理留京手续的时间截止为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条 结业生在择业过程中需将不能获得毕业证书的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报到证同时注明“结业生”字样;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其户口和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二十一条 毕业前经校医院体检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一年内病愈,并经校医院检查合格者,参加下一届毕业生就业;满一年仍未病愈或病愈后无用人单位接收者,将其户口和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自谋职业。用人单位如需对毕业生进行单独体检,应安排在签协议之前,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能把报到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五、要求与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全校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关心就业困难群体,落实具体帮扶措施,特别是对家庭困难、学业困难及求职受挫的学生,学校将进行重点扶持,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求职补贴;院(部)要对就业困难群体给予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培训、重点推荐,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第二十三条 各院(部)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在就业教育过程中要加强毕业生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用高度的责任感去组织每项活动,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和就业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院(部)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安全教育,提高毕业生安全防范与鉴别是非能力,远离传销等非法活动,避免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上当受骗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了解重点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特点及对我校毕业生的使用、评价情况,并对本院(部)学生在校学习、就业过程及职业发展等开展更有针对性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就业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掌握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增加就业工作透明度,切实防止不正之风,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要文明离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后,违反校规、校纪者,除按《学生手册》和《研究生手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必要时学校将通知所在用人单位。

第二十八条 实行就业率通报制度。自2009年3月份始, 每周以内部通报的形式向校、院(部)两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公布各院(部)毕业生就业情况。就业率公布后,如有疑义要及时与就业指导中心核实。

六、违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教育学生诚实守信,按照就业协议就业,严格控制擅自违约行为,建立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长期互信,确保学校就业工作的长远利益。毕业生签订协议后,学校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单位。在符合国家就业政策且流向合理的前提下,属非毕业生自身因素解除协议的可另行签订就业协议;由于毕业生自身因素解除协议的回原籍或京外就业。但因被录取为国家机关公务员而申请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取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和谅解后,由院(部)提出调整意见,报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同意,可另行签订就业协议。

所有拟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对在就业中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毕业生,根据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取消其高校毕业生就业资格。由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按社会失业人员处理。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报到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报到的,责任自负。报到后因不服从安排、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区。

第三十二条 对已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用人单位的毕业生,须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且在毕业一年内经北京市教委批准方可办理调整手续;超过一年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资格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及高职生。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有关文件要求,学校要按学年或学期先进行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然后再办理就业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